开发商违约导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
09-21
案情简介:
本案是一起集体诉讼案件,涉及业主众多,由一份判决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。2016年6月原告王X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。根据合同约定,房开公司应当在2016年7月向王X交付房屋。当房开公司通知王X进行收房时,王X发现房开公司并未向其公示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、《房屋实测面积报告》等交房必备文件。因此,王X拒绝收房,并要求房开公司向其支付以总房款为基数,每日万分一的违约金。经过法院审理后,支持了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关键律师点评:
在现实中,很多开发商都存在延期交房、延期办理产权初始登记、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行为。但是很少有业主因开发商的这些违约行为去追究其违约责任,并认为自己即使去追究,也没有什么胜诉的把握,其实不然!我们简单例举开发商可能设下的合同陷阱:1、交房时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2、只出示楼栋面积报告,不出示分户实测面积报告3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或更低4、限制业主诉讼权利5、面积误差按照建筑面积正负3%计算6、虚假宣传7、随意变更设计规划8、模糊公共区域等等......本案中,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,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,王X房屋价值470余万元,按照开发商的计算方式,不论延期多长时间交房房屋,其最多只承担4万7千多元的违约金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,开发商的这类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己方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,限制业主要求限期合理交房的主要权利,且该条款是开发商自己单独拟定的,对于所有业主都反复适用,该条款是一种霸王条款,应属无效。
关键律师建议:
在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,业主一定要求开发商出示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《房屋实测面积报告》原件,如开发商拒绝出示,业主有权拒绝收房。一般情况下,法院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、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、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数额以总房款为基数,每日万分一至三的范围内掌握。如果房屋总价较高的,业主可以算一下,违约金数额还是比较可观的。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限制开发商随意延迟交房、办证等违约行为发生,保护业主的主要合同权利。